简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及其主体、对象、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及其主体、对象、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
选项
答案
解析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具体而言: (1)我国《宪法》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宪法与一般法律的效力完全一样,就没有法律违宪的问题,也就不需要有宪法监督制度。所以,必须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宪法高于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才有可能确立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见,中国宪法自身肯定了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这就为中国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阿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的这项规定就赋予了公民广泛的诉权,包括针对违宪的立法和行为提起审查的权利。如果有人对某一项立法或者某个行为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就必须有适当的机构,通过适当的程序来判断这个被质疑的立法或者行为是否确实违宪。 (2)宪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和人权保障的规定。1)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必须由法治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三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表明执政党的意志被上升为宪法规范,成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和国家意志,并进而成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可见,我国宪法确立了法治原则。这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是宪法的重要使命,这也是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目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3款加人《宪法》第33条。这表明我国宪法进一步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从而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包括审查主体和提议主体:审查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全国人大;提议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另一类是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程序不仅包括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还包括: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委员长提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宪法及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立法法》规定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基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如果法律之问有矛盾,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问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务院如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人大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其事由。任何机关立法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裁决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4)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如果认为政府规章或者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就规章制定是否超越权限,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问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处理。如果发现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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