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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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2)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 (3)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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