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程序的特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论述法律程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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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我们所谓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即所谓正当的程序,以区别于古代的法律程序和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当程序,其主要特征有: (1)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2)有意识地思维阻隔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在程序中法律的行家里手考虑的都是法律问题,即使有必要作道德、经济等事实方面的考虑,也都严格限制在程序之中,不允许决定者个人离开程序来作道义和功利方面的斟酌。这就带来两方面的效果,其一是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其二是先人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暂时被束之高阁。 (3)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信息是指与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即便是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也不例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怀疑侵害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诉人代表国家起诉,意味着冲突一方的申请。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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