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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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本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尽管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强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除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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