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四。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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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13项内容,共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修正案总数达到了31条。其主要内容是:(1)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爱国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5)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的规定;(6)增加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7)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8)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就修改的方式而言,这四次修改都属于局部修改,而且尝试了宪法修正案方式。1979年、1980年全国人大两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修改也属于局部修改,但那两次修改采用的是决议的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先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再根据该决议对宪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通过一个正式有效的宪法文本。而宪法修正案方式,则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来条文文字的前提下,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依照修改年代,不断增加,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内容的修改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而通过这种稳定性,可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就修改的内容而言,这四次修改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在大改、中改和小改三个方案中采用小改的方案。对于一些必须变动的条款进行修改,而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条款则没有进行修改。这种改法的优点是避免宪法内容的大幅度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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