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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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1)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3)调解的范围。初期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来甚至命案也可以调解。总结经验后确定民事纠纷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4)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5)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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