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1978年,杜宝田夫妇倾其所有买房三间,并给杜铁办了婚事。1980年,因家庭关系不和,杜铁夫妇分家另过,杜宝田夫妇送给杜铁桌子一张,椅子四把,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1983年,杜铁之女出生,仍由杜宝田、许春花夫妇抚养。2002年9月,杜宝田立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由许春花继承。同年12月,杜宝田在病重住院治疗期间又立下遗嘱:房屋两间和全部财产由杜铁继承,杜铁每月支付许春花生活费200元。上述遗嘱均为口头遗嘱,第一份遗嘱的在场证人有邻居张甲和张乙;第二份遗嘱的在场证人只有医生刘甲和杜铁的妻子。杜宝田去世后,杜铁即按遗嘱每月给许春花生活费200元。2004年12月,许春花因生活困难卖掉了丈夫的手表一块,杜铁得知后大为不满,刁难谩骂,从此关系恶化,杜铁多次大闹,撕破许春花的衣服,甚至将许春花赶出家门。许春花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夫的遗产维持生活。问: (1)杜宝田所立的两个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继承人?为什么? (3)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4)杜铁是否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许春花每月花费的生活费?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杜宝田所立的两个遗嘱均为无效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杜宝田生前所立第一个遗嘱为口头遗嘱,但此时并不存在危急情况,故该口头遗嘱无效。杜宝田后来立的第二份口头遗嘱,属于危急情况下订立的,但该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医生刘甲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杜铁的妻子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无效。 (2)遗嘱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许春花是杜宝田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杜铁为杜宝田之子杜仲伟的儿子,系杜仲伟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杜仲伟先于杜宝田死亡,因此,杜仲伟应当继承杜宝田的遗产份额由杜仲伟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杜铁继承。 (3)应当确定杜宝田死亡时,杜宝田和许春花共有的财产数额,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中原本属于许春花的一半财产,剩余的1/2财产由许春花和杜铁平均分配。 (4)杜铁无权要求许春花返还每月花费的生活费。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杜铁有赡养许春花的义务。其次,对于道德义务性质的给付,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本案中,赡养费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给付,杜铁无权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继承法》第10条第l款(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11条(代位继承)、第17条第5款(口头遗嘱)、第26条第1款(遗产分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婚姻法》第28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有个问题需要澄清:杜铁有遗弃许春花的行为,该行为能否确认杜铁丧失继承权?此处不能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杜铁丧失继承权,因为许春花不是本案的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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