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欲将祖传的一件玉器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15万元购买此玉器,张某同意,并...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欲将祖传的一件玉器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15万元购买此玉器,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玉器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可要求将玉器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不能取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玉器物权的变动并未公示 D.张某与王某达成的合同系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了李某的利益,故二人应对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精解】“一物二卖”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谁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变动进行了公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动产通过交付进行公示,不动产通过登记进行公示。本题中,李某不得要求张某交付玉器,因为合同履行不能,故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王某依据物权原则进行了公示,即便没有支付价款,也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至于是否支付价款,并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也是由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决定的,故C项错误。由于张某和王某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故意,王某购买该玉器也不是为了损害李某的利益,其本意在于使自己受益,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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