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选项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答案 C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轻伤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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