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选项 A.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B.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C.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D.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答案 D
解析 刑事责任的从重处罚情形包括:(1)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故A应从重处罚。 (3)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故B应从重处罚。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故C应从重处罚。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故选D。建议考生根据口诀“麻精毒放危孕婴儿,医突发2刑孕血疫”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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