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2018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井下用原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2018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井下用原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元。 (2)购进井下挖煤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3500元。 (3)接受洗煤设备维修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元。 (4)销售自产原煤2000吨,职工食堂领用自产原煤50吨,职工宿舍供暖领用自产原煤100吨,向乙煤矿无偿赠送自产原煤10吨,原煤不含增值税单价500元/吨。 已知,原煤增值税税率为16%,资源税适用税率为8
选项 A.(50+100+10)*500*16%-32800=-20000(元) B.(2000+100)*500*16%-100300=67700(元) C.(2000+50+100+10)*500*16%-126300=46500(元) D.(2000+50+10)*500*16%-119500=45300(元)
答案 C
解析 (1)有合法扣税凭证吗?业务(1)~(3)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用于可抵扣项目吗?业务(1)~(3)均用于生产性用途,未涉及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因此,业务(1)~(3)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1)选项A:属于销售货物,应计缴增值税;(2)选项B: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3)选项CD: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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