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企在多年建设招标活动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组建了自己的招标队伍,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关专业专家资料库。现欲组织开发一建设项目,其中该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20%,外部非财政性投资占总投资80%,且该企业对本项目不具控制权。现欲对其土建施工项目进行采购,向其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事宜。该法律顾问告知其由于该企业为国企性质,因此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必须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该企业立刻委托了x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后,招标人立刻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同时为保障评标活动的公正还邀请了1名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及1名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加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各个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最终评标委员会确定了中标候选人,并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1)材料中法律顾问的说法有何不妥,为什么?
(2)评标过程中哪些行为不妥,为什么?
(1)法律顾问的说法有下列不妥之处:
①该项目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妥。
理由:本项目虽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并不实际拥有控制权,因此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②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妥。
理由:材料中该企业已在多年建设招标活动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还组建了自己的招标队伍,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关专业专家资料库,应当认定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因此不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2)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①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前组建,而非开标后再组建。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为8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B考虑降低报价不妥。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报价作为实质性内容,不应要求投标人对其作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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