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写字楼位于某省会城市商业中心地带,由主楼和辅楼组成,总建筑面积30000m2,工程投资估算总额为人民币1.3亿元。该工程项目位于城市核心区,施工场地比较狭窄,人群和车流量比较密集。2009年5月,招标人通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现场条件变化和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款。某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诺工期为一年半,投标价为1.26亿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依法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土层,重新调整了地基处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中标人为此增加费用5万元,基础施工工期延长3天。
事件二:辅楼施工时,招标人提出修改设计,中标人按照修改的设计进行了施工,费用增加了10万元,中标人随后向招标人递交追加设计变更价款的书面文件。
事件三:主楼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停工,主楼工期拖延7天,费用增加6万元。
事件四:主楼施工过程中,因罕见暴风雨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工5天。
问题:
(1)该工程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中标人提出追加设计变更价款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3)在事件一、三、四中,中标人如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索赔是否成立?请简述理由。
(1)该工程选用固定总价合同不妥。
理由: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按标准计算、设计图纸完备、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且处于城市核心区,施工技术难度大、风险高,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中标人提出追加设计变更价款的要求合理。
理由:尽管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但设计变更属于增加承包人的义务,应给予补偿。
(3)事件一: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局部软土层情况的出现非施工单位责任,应给予补偿。
事件三:工期和费用均不应提出索赔,因该事件完全是由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事件四: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罕见的暴风雨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的恶劣天气,是合同双方共同的风险,延误的工期5天应当给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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