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中心办公业务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某大街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26856m2,地上1 6层,地下2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信息中心办公业务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某大街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26856m2,地上1 6层,地下2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资格审查。起初招标公告明确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之后,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为了增大自己的可选范围,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取消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但并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为独立法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有3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 【问题】 1.本案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是否有效?为什么? 2.招标人是否应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为什么? 3.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的行为无效。(2)理由:依据《合同法》,招标公告为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其后发售的招标文件,性质上属于对要约邀请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但不得修改招标公告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调整其中资格条件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本案例中,招标人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资格条件的做法不正确,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公告已经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因无法辨明而接收了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作废标处理。 本案例中,招标人如从投标文件封装可直接看出为联合体投标,则不能接收。如果招标人因无法辨明而接收了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相关投标文件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作废标处理。因为招标文件不能直接修改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确需修改时,应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本案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取消了招标公告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条件,但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故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仍有效。 3.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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