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 0年5月1 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 1 0年5月1 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 1 1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 1 2年8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 1 2年9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 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 1.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为什么? 2.如果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乙市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为什么? 3.B公司可以提出那些请求?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可知,仲裁和诉讼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本案例中,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2.(1)即使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乙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例仍然没有管辖权。 (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中,A、B双方只是约定“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没有确定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没有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件。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办公楼属于不动产,A、B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办公楼所在地——丙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乙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例没有管辖权。 3.本案例中,A、B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B施工企业只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定金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例中,A、B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00万元,工程标的为8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比例,因此,定金数额为160万元,超出的40万元无效。据此,B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请求: (1)支付工程价款800万元; (2)支付工程价款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 (3)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或者双倍返还定金320万元; (4)返还超额定金40万元; (5)支付因A公司迟延给付价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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