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于同年11月5日,鹏亚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鹏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于同年11月5日,鹏亚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1年11月21日,鹏亚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博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鹏亚公司在博程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鹏亚公司每年向博程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11年1月28日,鹏亚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鹏亚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11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鹏亚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鹏亚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鹏亚公司与博程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鹏亚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巳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鹏亚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在政府提前收回鹏亚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鹏亚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5.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什么为准?
选项
答案
解析 1.鹏亚与博程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11年11月21日时设立。 2.鹏亚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鹏亚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鹏亚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3.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闾,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5.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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