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向B企业签...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经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11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 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 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 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 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 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 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 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 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于2007年5月20日消灭。 6. D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_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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