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总...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房租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B.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C.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D.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答案 C
解析 (1)至2017年11月30日王某未支付房租时,张某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2)一般纠纷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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