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出资额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乙公司对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出资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针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反驳理由如下: (1)股东未缴纳出资,仅负有向公司补缴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 (2)丙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必再行缴纳; (3)丙公司及其他股东最近3年未提出任何补缴出资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仍负有补缴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精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仍负有补缴义务。根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公司和,公司,投资,以下简称,丙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应向,公司投资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664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