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8年6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8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8年9月20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何种有名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并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留置3号模具?并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承援合同。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公司有权留置3号模具。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3号模具与货款并不属于同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公司(企业),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4)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经依约交付了1.2号楼具,面对3号模具的留置又合法,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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