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接触器,价款总额为1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接触器,价款总额为1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付货物甲公司负责运输,但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水担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只接到5台触器,且其中9月3日发运的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认使用。 经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期器因遇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天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就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发货产生的费用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该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以其中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法使用为由,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9月6日发运的接触器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该费用。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就履行费用负担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应由其承担运输费用。 (2)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3)9月6日发运的接触器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级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卖方甲公司负责运输,即交货地点为买方乙公司所在地,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属于交付之前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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