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人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 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未将所出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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