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 大股东。...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 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 201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 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 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 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 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e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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