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20年)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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