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20年) 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 年 10 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陈某的朋友李某向郑某出具书面保证书,郑某欣然接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2019 年 1 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 年 10 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 1 )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2 )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要求 : 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 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 2 )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3 )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4 )李某抗辩( 1 )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5 )李某抗辩( 2 )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6 )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赵某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李某抗辩( 1 )不成立。 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李某抗辩( 2 )不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蔡某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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