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1)严重违章。(2)操作人员过失。(3)机电设备故障。(4)其他因素。
2.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主要有:(1)外界条件。(2)技术故障。(3)不良的航行条件。(4)导航的失误。
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 1 4年修订)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水路运输事故的类型主要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碰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和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命题点与拓展】
1.《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瞭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4)其他因素。
2.水运交通事故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每种事故的出现都是在一定条件因素下形成的。因此有必要分析事故出现的规律和特性,探索事故的发生条件、潜在的险情因素,进而寻找酿成事故的原因,以作为今后防止事故的前车之鉴。概括起来,水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外界条件、技术(人一机控制)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等因素密切相关。
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 1 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碰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操作性污染事故;(10)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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