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
选项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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