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1份彩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4月20 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与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 人为乙公司、票面...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9年4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1份彩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4月20 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与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 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 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 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 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10月4日,丙公司持该 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 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 追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本票为有效票据 B.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D.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
答案 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 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 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 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 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 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 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 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 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 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 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 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 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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