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 A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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