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 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肖特 16 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 B 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受赠口琴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受赠行为,否则其实施的行为无效。选项 C、 D 错误。《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受2赠钢琴和小提琴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行为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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