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本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本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0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起10日
答案 AD
解析 (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2019年7月1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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