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刘某准备成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王某年仅15岁,他准备以自己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出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刘某对企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李某、刘某准备成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王某年仅15岁,他准备以自己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出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刘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李某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合伙企业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B: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 C: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D: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答案 D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人,无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王某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故A项错误。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故C项错误。所以,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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