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 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 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 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 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 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 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 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与 甲公司签订劳动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 诉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但本题中张某、 王某、高某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高某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理虽然是审理原则,但是合议应该秘密 进行,不应该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应当休 庭进行。 2.—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1)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 将张某、王某、髙某和甲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他们的上 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 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 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王 某、高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他们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讼请求的 上诉权,此种做法是错误的。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 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 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 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即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也 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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