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 A
解析 【考点】动产物权交付的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丁因为交付而取得了动产玉器的所有权,A项正确,B、C项错误。本题中三份合同均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均为有效,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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