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等10户村民共有一鱼塘,与村里丙、丁等另外多家农户的鱼塘相邻。后由于附近工厂排放污水造成鱼塘大面积污染,引发争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等10户村民共有一鱼塘,与村里丙、丁等另外多家农户的鱼塘相邻。后由于附近工厂排放污水造成鱼塘大面积污染,引发争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以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丙、丁等多家农户也以工厂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征得各方同意 B:甲要以代表人身份代表10户鱼塘共有人参加诉讼,乙表示不同意,乙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另行起诉 C:如果甲经推选为所有共同诉讼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在其后与工厂达成了和解协议,丙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则此和解协议不生效 D:法院对此侵权案件作出裁判以后,又有未参加诉讼的受污染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有效
答案 BC
解析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诉讼与其他农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本题中,由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在不同意甲作为代表人代表其诉讼的情况下,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自己参加诉讼。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题中丙对甲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结果是该和解协议对丙不产生效力,但不是造成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故C项不正确,当选。《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据此法条规定,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可以直接适用,故D项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项。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1284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