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A:大海浴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是张大明,后张大明另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将大海浴池转让给其弟弟张小明经营,但未到工商行...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 A:大海浴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是张大明,后张大明另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将大海浴池转让给其弟弟张小明经营,但未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现一顾客在大海浴池洗澡时被烫伤,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甲向乙借款25万元,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甲逾期不偿还借款,乙向甲、丙一并提起诉讼 C: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不久,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现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齐老汉有三子一女,去世后留下房产和存款若干,现大儿子认为遗产分割不公平,以小儿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BD
解析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A选项中,张大明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张小明是实际经营者,因而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选。《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B选项中,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一并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是“可以”(而非“应当”)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不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应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甲公司分立为丙和丁公司,并因分立前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所以,应将分立后的丙和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C选项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选。《民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选项D中,大儿子作为部分继承人起诉小儿子,没有表明齐老汉的其他子女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所以,D选项无法判断是否为一个必要共同诉讼,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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