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关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B市的张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是张某收货后未按...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刘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关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B市的张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是张某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后还款期到,关某要求刘某还钱,刘某说因为张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已知张某的还款期已到,根据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关某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起诉张某 B:关某不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起诉张某 C:如果关某起诉张某,刘某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如果关某起诉刘某,张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 BC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某与刘某、刘某与张某的债务已经到期,所以关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张某,要求其还款。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而本案是一起三角债引起的欠款纠纷,如果关某直接起诉刘某,在此诉讼中,因张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关某直接起诉张某,则应将刘某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刘某是否对张某享有到期债权,直接决定着关某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这里的刘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注意C项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D选项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要求。依题意,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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