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06年3月1日其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06年3月1日其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根据以上叙述请回答86~88题:
选项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甲已将该房屋出租于乙,甲如将房屋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否则出售合同无效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所以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 D:甲丙之间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有权再将房屋出售于丁
答案 BD
解析 1.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A项错误。B项符合经济立法精神,所以正确。C项与买卖不破租赁法则不符合,所以错误。 依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目中的租赁期间为3年,所以应签订书面合同。D项错误。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不管出租人是否在合理期间将租赁房屋的事实告知承租人,承租人都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A项错误。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丁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即使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因此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抵条款无效,所以B项正确。我国《物权法》采物权法定主义,所以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所以C项错误。依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是因为,抵押人是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则处分合同无效,除非受让人涤除抵押权。所以,D项表述错误。 4.《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2条之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案中乙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无因管理,乙为把甲送进医院治疗花费的出租车费是无因管理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甲应该予以偿付,乙的名牌西服因此被污损属于在该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乙的手机虽然也是在救甲的过程中丢失,但这与救甲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属于《民通意见》中所规定的"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的损失",甲没有法律上的偿付义务,如果其出于道德上的原因自愿偿付,则在所不论。至于乙因救甲而失去客户的损失,则属于预期利益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所以甲没有义务偿付。 5.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键在于:(1)是否有物化成果;(2)是否具有技术性;(3)是否是一次性工作。由此可见,搬运公司与高某之间的卸货关系是承揽关系,所以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6.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用于合伙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此条第(1)项的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此条第(2)、(3)、(4)项的规定,C选项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其财产份额。即使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入伙又不作同意购买或者退伙选择的情况下,解释推定的是视为同意转让,取得合伙人资格,但也不是必须购买其财产份额。故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选项D说法无法律根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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