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24日,零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7...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24日,零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80000元。 (3)27日,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B款金项链20条,收取含税加工费5850元,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 (4)30日,将新设计的C款金项链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该批金项链耗用黄金500克,不含税购进价格270元/克,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4)应纳消费税( ) 元。
选项 A.0 B.7150.00 C.7531.58 D.6750.00
答案 C
解析 零售单位用于职工福利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 ( 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业务(4)应纳消费税=500x270x ( 1+6%),(1-5%) x5%=7531.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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