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并不断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2016年初,公司设立了股票期权。 协议规定:甲公司向100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并不断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2016年初,公司设立了股票期权。 协议规定:甲公司向100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研发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规定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在2016年初至2018年末的等待期间,甲股份有限公司按会计规定确认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2019年3月,研发人员王某行使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假设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元,行权数量10万股。2020年4月,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2元。 就上述事项,公司财务经理咨询税务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权激励在授予、等待期和行权时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规定。 <2>、简述王某在接受该股票期权和2019年3月行权时个人所得税政策,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3>、该股权激励实际行权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4>、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王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方可行权的,授予时企业不做处理,企业所得税也不涉及调整;等待期企业会计上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予以扣除。 <2>、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此时,王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9-4)×100000=500000(元) 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30%-52920=97080(元)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可以作为企业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王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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