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08年 4月 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600万元。丁依约于 4月 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1年)2008年 4月 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600万元。丁依约于 4月 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 年 4月 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 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 4月 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 月 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 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 5月 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1.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2.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3.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和戊于 4月 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戊自 4月 15日起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3.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75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