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乙遗失的戒指,拒绝向乙返还。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对甲享有何种请求权?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拾得乙遗失的戒指,拒绝向乙返还。 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对甲享有何种请求权?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1)此案中,甲拾得乙的戒指,乙对甲享有两个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2)甲拾得乙遗失的戒指,其并未因此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乙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所以乙基于对戒指的所有权,可以对甲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指在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时,权利人(受损失的人)向该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甲拾得乙的戒指,其因占有乙的戒指而具有的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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