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甲请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结果餐馆净亏损1.2万元,债权人为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甲请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结果餐馆净亏损1.2万元,债权人为丁。甲按出资比例清偿6 000元合伙债务后退伙,乙、丙继续经营。1999年3月,餐馆经营更加恶化,净亏损3万元。现债权人丁请求甲承担全部3万元债务。 试用民法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分析丁的主张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丁的主张部分合理。根据民法原理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的,对退伙时及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甲退伙,应当对其退伙时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退伙时餐馆净亏损为1. 2万元,甲对此负有连带责任,所以,甲按照出资比例承担1. 2万元合伙债务中的6 OOO元是对于合伙内部而言的,其对另外的6 000元对债权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甲对其退伙后所产生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丁要求甲承担全部3万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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