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顶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 (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楼顶的所有权应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开发商不享有对该楼顶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屋顶属于共用部分,因此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 (2)马某等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由于开发商对楼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区分所有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主要法条有:《物权法》第72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第83条(损害业主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在区分所有中,到底哪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一般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用部分包括地基、楼道、屋顶、柱、梁、墙、院落、厕所、厨房、门厅、阳台、上下水设施、门房、天线等,这些共用部分,可以分为全部共用部分和部分共用部分。不过要注意:这里提及的厨房、厕所等,并非指的是专有部分的厨房、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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