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论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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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不需要这样的条件,多是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划定的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权限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 (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货币发行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则不享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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