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甲公司的法律责任。
选项 超市在()岗位上使用李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A:临时性工作 B:辅助性工作 C:主营业务工作 D:替代性工作
答案 C
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适用的工作岗位包括: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超市在主营业务工作岗位上使用李某是不合法的。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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