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法正确的是(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法正确的是(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对指使该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项 A. Ⅰ、Ⅱ、Ⅳ B. Ⅱ、Ⅲ、Ⅳ C. Ⅰ、Ⅲ、Ⅳ D. Ⅰ、Ⅱ、Ⅲ
答案 D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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