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0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0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0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0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容易,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10天,得到了法院的批准。20天将至,被告李某又向法院提出,时间太短,为了寻找新的证据线索,请求法院准许再延期10天。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选项 A:举证期限不能一延再延,应不予准许 B:被告在第一次10天将至之际并未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现在提出不应准许 C:如果理由适当;法院还是可以准许被告的请求,延长举证期限 D: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期限可以延期两次,但是指同一当事人,所以不应准许被告的请求
答案 C
解析 《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举证期限的延长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并没有次数上的绝对限制,所以AD错误,并且这种延期请求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平等,并非第一次请求延长之人才能继续请求延长,因此B错误,只有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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