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适当调整规划则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所以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容积率下的
选项 案例分析
答案
解析 从出让之日起至今已有1年多时间但不超过3年,根据约定,评估应按照当时的情况进行,所以基准日与土地使用年期一般设定如下所述。 (1)评估对象为:容积率为3条件下的住宅用地。 (2)基准日:2005年6月为签订出让合同日。 (3)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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