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适当调整规划作为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则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l: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容积率下的总
选项 案例分析
答案
解析 答:(1)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不允许补办手续。 (2)非政府原因的,原则上不提倡补地价政策,因为补地价政策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拍卖、挂牌市场,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且在管理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3)即使要制订补地价政策,也应从严控制标准,技术设计上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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